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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九五☰讼元吉。
“讼”是因事起争执,而向第三方寻求公断的事类。
争讼的基础是私欲和私权,对理讼者的期许是满足私欲,维系私权。而理讼者须以 “公”为其价值追求。
上层争讼表明社会秩序被破坏,社会底层争讼则表明社会道德缺失。两者无疑表明出统治者的治理不完善。
若是严格限制导致告诉无门,则不免会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解决纷争,为求公道而法天,“讼于天”或其他的有德者,这种行为无疑又会损害统治者的权威和统治的合法性。
如“诸侯皆来决平”于西伯,恰好意味着商纣王政治衰败和声望丧失殆尽,而文王理讼,则抬高了政治声望和得到政治清明的好名声。
理讼者的地位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和道德优势的象征。
作为“讼”的受理者,理讼者道德的优势地位获得了认同,通过卓有成效地决狱断讼,声望和道德优越性得到了大幅提升。
而商纣王治理下的商帝国,有讼不能决,这不但是政权无能和乱政的体现,而且也是一个与政权存亡相关联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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