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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手迹《楞严经》(局部)
必须指出,王安石执政前后在摧抑兼并的问题上是有变化的。王安石早年任州县职时写下的《兼并》《发廪》《寓言》等反映摧抑兼并、均济贫乏的诗篇与李觏、张载、二程一样也曾经向往井田制:“我尝不忍此,愿见井地平。”王安石当时的确把恢复井田制作为解决土地不均问题的基本方法,可是在执政之后,王安石与张载、二程对井田制产生了根本性的分歧。因为唐中期以后随着均田制瓦解,国家分配土地给编户齐民的历史已一去不复返,“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之户”“是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韩琦《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一二)所以不能简单地恢复井田制度,即不能“遽夺民田”以赋贫民,王安石放弃此前的井田主张,而是通过某些法令政策给豪强兼并以一定的限制,正如漆侠先生所言:以切实可行的青苗、免役、市易等法,虽然不可能做到“均平”,但多少能抑制豪强兼并势力的发展,稍微减轻农民的负担,从而有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王安石在井田制上的转变是自然的,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形势。换言之,王安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一味地简单恢复孟子的井田制度,并不意味王安石漠视占田不公的社会现象,王安石新法中继承宋仁宗时期郭咨等人“千步方田法”的“方田均税法”:“分地计量,据其方庄帐籍,验地土色号”“方量毕,计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孟子所谓“仁政,必自经界始”说法的一种实践。王安石变法虽然不可能根除兼并势力存在的土壤,但是通过新法实践,的确直接触及“兼并”势力的痛点。过去常用这条材料说明司马光反对王安石变法之得人心:“公(司马光)薨,京师之民,罢市而往吊,鬻衣以致奠,巷哭以过车者,盖以千万数。上命户部侍郎赵瞻、内侍省押班冯宗道,护其丧归葬。瞻等既还,皆言民哭公甚哀,如哭其私亲。四方来会葬者,盖数万人。”(苏轼《司马温公神道碑》,《苏东坡全集·前集》卷三九)但是很少有人从为司马光送行的多是仇视王安石抑制兼并政策的富民阶层的角度来审视。要知道早在宋真宗时,王旦等就估计说:“国家承平岁久,兼并之民,徭役不及,坐取厚利。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然则器皿之用,畜藏之货,何可胜算!”(《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五)一句“罢市而往吊”,揭示出为司马光送葬的人群以“兼并之民”者为主的基本事实。甚至到了北宋晚期,反对派代表之一的苏辙仍对王安石打击兼并势力的做法不能释怀:“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平民,不知其不可也……方其未得志也。为《兼并》之诗……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设青苗法,以夺富民之利。民无贫富,两税之外,皆重出息十二,吏缘为奸,至倍息,公私皆矣。”(苏辙《栾城集》三集卷八)由此再来审视王安石变法的动机不在“富民”而在于经世“济民”是不言而喻的。其三,“济民”是宋朝先进士大夫共同拥有的理念。“损有馀而补不足”是儒道政治核心概念之一。补不足就是济民,就是救济贫困百姓。只是宋代士大夫们所持立场不同而已。一是以王安石为代表的“摧抑兼并”,一是以司马光、苏辙为代表的“贫富相资”“贫富相济”。先说王安石。王安石站在皇朝国家的立场,力图通过帝制国家的力量限制“兼并势力”对贫困百姓的掠夺。《周礼详解》中的一段话可谓代表了王安石的这种主张:“方春兴作,则粟宜贵之时,因其不足而出粟以资之。方秋收成,则粟宜贱之时,因其有馀而敛之。如此,日为农者不为兼并者之所夺,其生计可积而厚矣,先王之民,所以无贫困之患者,亦以有此术故也。”(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一五)四库馆臣说王安石以《周礼》乱宋,这是自南宋初期王安石变法在政治上被否定以后,历代批评王安石的学人所共同持有的一个观点。若换一个符合历史事实的角度而言,无疑王安石新法中的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保甲法等新法措施就是对《周礼》散利、薄征、弛力、缓刑、去盗贼等“荒政”内容的新发展。由此可以说王安石变法把汉唐以来以临灾救济和时断时续的常平仓、义仓等为主要内容的救荒之政,提高到作为国家大政方针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阶段,即将摧抑兼并与救荒之政紧密地联系起来。“凡所以使之有丰而无凶,损有馀以补不足,皆王政之纲也。”(《弭盗救荒》,程珌《洺水集》卷五)青苗法条令中的“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补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就表达了这层含义。王安石变法,既是一场社会变革运动,也是我国历史上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第一次全面推进荒政的有益尝试。司马光等人站在富民的立场,虽然反对王安石“摧抑兼并”,但是并不完全反对“均济贫乏”,他们反对的是以牺牲富民利益去救济贫民,伴随王安石变法展开而出现的“贫富相济”“贫富相资”思潮渐次抬头,其典型代表是司马光在反对青苗法主张中的贫富观:“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是以富者常借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也。”(司马光《上神宗乞罢条例司及常平使者》,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一一)苏辙更是明确地指出:“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此理势之所必至,所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能使富民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恃,以为长久,而天下定矣。”(苏辙《栾城》三集卷八)南宋初王安石变法被否定后,这一思潮有扩大的趋势。用晚宋人黄震的话概括贫富相济就是“富者种德,贫者感恩,乡井盛事也”。(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八《户后再谕上户榜》)但这种做法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条件下,徒具一纸空文,南宋末期“邸第戚畹、御前寺观,田连阡陌,亡虑数千万计,皆巧立名色,尽蠲二税。州县乏兴,鞭挞黎庶,鬻妻卖子”,(《宋史·食货上二》)贫富分化——社会的普遍性贫困化日趋加重。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用发展生产的方式“济民”是王安石及其变法的主要特色,也是对中国古代历史上救荒之政的巨大贡献。这主要表现在熙宁时期颁布的“农田水利法”。王安石深刻懂得发展生产是救助百姓的根本方法,因此他一直从是否有利于生产的观点考察国家事务。在王安石的倡导下,熙宁时期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高潮。水利工程包括湖陂的兴建,河道的疏浚,营建水田和淤田,开垦荒田。自《农田水利法》公布之后,农田水利的兴建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成就,熙宁年间营建水田一万零七百九十三处,灌溉民田达三千六百一十一万七千八百八十八亩,官田十九万一千五百三十亩。这对当时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农田水利法》是我国历史上首次由国家面向全国颁布的水利法规。王安石熙宁九年辞相后隐居于蒋山下,不仅关注神宗主导下变法的发展,更是一如既往心系苍生,为风调雨顺给农民生活带来的“生意”念兹在兹:“霈然甘泽洗尘寰,南亩东郊共慰颜。地望岁功还物外,天将生意与人间。”(《雨过偶书》)为新法改善农民生活状况欢欣鼓舞:“歌元丰,十日五日一雨风。麦行千里不见土,连山没云皆种黍。水秧绵绵复多稌,龙骨长干挂梁梠。鲥鱼出网蔽洲渚,荻笋肥甘胜牛乳。百钱可得酒斗许,虽非社日长闻鼓。吴儿踏歌女起舞,但道快乐无所苦。老翁堑水西南流,杨柳中间杙小舟。乘兴欹眠过白下,逢人欢笑得无愁。”(《后元丰行》)“一民之生重天下,君子忍与争秋毫”,是王安石一生所追求的理念。(本文首刊于《文史知识》2021年第9期,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Copyright © 2002-2022 神州中泰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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